黑龙江供卵女孩 2022年黑龙江产假标准 ‘孕囊15.7*12*14是男孩女孩’

时间:2023-07-01 18:17来自:未知

黑龙江供卵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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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二条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四条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五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由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四条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

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检查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伪劣避孕药具。

第二十六条实施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可以实施输精管或者输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提供统计信息、组织村(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鼓励成立有关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提高群众进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设置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离开原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业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卫生计生、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农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知识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

第三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确保实现国家确定的投入目标。

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边远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三十八条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解决好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条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四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四十三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十六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四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是指男女双方生育、送养子女的存活数。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2年黑龙江产假标准

关于《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审批后,在2022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期间明确女性除了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包括预产假15天),为了鼓励生育,还增加了82天的奖励假,所以现目前黑龙家的产假为180天。如果说你有是难产的话,还能增加15天的产假,又或者说你是多胞胎的话,多生育一个就增加15天的假。所以说,关于黑龙江产假天数是视情况而定的,但是不低于180天。如果你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一日产假;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日产假。

而且还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是享有生育津贴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总的来说,现目前黑龙江的产假天数为180天,但是具体的还是要因人而异的,需要考虑是否难产、是否是多胞胎等情况计算,所以说180天仅供大家参考,有部分人可能超过180天。

黑龙江此次生育条例的修改,受到了很多女性员工的认可。但是对于男性员工此次修改也做出相关的规定,也是当的延长了他们的陪产假,从以往的10天增加至15天。而且还增加了育儿假。

育儿假指的就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女职工生完孩子后拥有合法产假的,用而且人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女职工相应的经济补贴。如果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产假的,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所以广大姐妹子啊没有享受带合法的权益的时候要进行申诉。

黑龙江大庆油田乘风医院生殖科能做试管婴儿吗?附黑龙江试管医院排名?

2022大庆油田乘风医院生殖科不能做试管婴儿。目前这家医院只开展了丈夫精子人工授精技术,不具备做试管婴儿的资质,所以不能在这家医院做试管婴儿。如果有做试管婴儿的需求,只能选择去黑龙江省的其他医院,而黑龙江能做试管婴儿的医院只有四家,具体如下:

序号医院名称医院地址开展技术

1哈医大一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23号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第一代、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

2齐齐哈尔市一医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园路30号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第一代、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

3哈尔滨妇产医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15号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第一代、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

4哈尔滨市一医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51号夫精/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第一代、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

其中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和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是比较知名的试管婴儿医院,成功率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建议你从各个医院试管婴儿的费用、成功率、距离、环境设施、医生的技术等各方面进行比较考虑,从而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医院。

网友经历

今天来说说试管移植的事,经历了前期的各项检查、促排、取卵,移植无疑是最期待也是最忐忑的一步了。移植前,我们也可以做一些准备,来提高成功率。接下来,我就来和大家分享我的移植经验。
本人一共移植两次,第二次方才成功。有了第一次失败的经历后,第二次做出了很多调整。

✅泡脚
移植前,可以坚持天天泡脚,促进血液循环,移植后就不要泡了,水要放多点,没过小腿,泡30分钟左右,直到移植前一晚。

✅饮食
可以多吃一些含蛋白质高的食物,比如鸡、鸭、鱼、虾、鸡蛋、豆浆、牛奶等。生冷辛辣刺激的食物要少吃,冰棍冰激凌之类的尽量不要吃。为了宝宝,忍一下吧。很多姐妹都说吃黑豆浆和榴莲可以增长内膜,吃苹果可以减内膜,不妨试试看。
✅运动
刚开始不适合剧烈运动,可以先从瑜伽,散步,慢跑开始,如果一开始就大量运动,会坚持不下来的,身体也不一定承受得起。我比较推荐瑜伽,还可以改善形体,并且舒缓心情;另外,夫妻双方千万不要熬夜!不要熬夜!不要熬夜!
✅心情
这一点应该是最重要的!保持心情愉快,起码也要做到心情平静,不要太紧张,总是想结果,患得患失,移植后等到第12天再测,很多姐妹移植后第6天就开始测,接下来的日子都焦虑的不行,影响着床。我第一次就是太紧张了,从第6天就开始测,连续的几天白板让心情low到了谷底。
✅保健品
关于这个话题,我不是很有发言权。很多试管姐妹,医生都有开DHEA和辅酶Q10,这两种都是保养卵巢的,算是试管常见的保健品了。整个试管期间,我就在促排前吃了两瓶红妥运,主要是为了调理卵子质量。移植前就没吃过任何保健品,对于保健品,大家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要排斥,也不要盲目购买,不是吃的越多越好的,要针对自身情况购买。
希望对有需要的姐妹有帮助,更多问题,评论区见!




温馨提示

供卵试管是一项需要耐心和信心的过程,如果患者过于焦虑、紧张或抑郁,就会对供卵试管的成功率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进行供卵试管前,患者需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黑龙江有哪些代孕医院

黑龙江地区有多家代孕医院,其中比较知名的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黑龙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等。这些医院在代孕技术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可以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和支持。

总之,供卵试管不成功的原因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在选择代孕医院时,患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医院的综合实力进行判断和选择,以提高供卵试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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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卵女孩 2022年黑龙江产假标准 ‘孕囊15.7*12*14是男孩女孩’

《泰国试管婴儿价格一览表》所示项目费用是参考泰国BNH医院,若前往泰国JCI认证类医院就医可参考改收费项目表,其他诊所性质的医院以套餐形式居多,费用预估11-12万左右。若有机构宣传费用低于10万,则可能存在收费陷阱,可通过网络查询泰国试管婴儿骗局相关信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