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应该出具“受案回执”

时间:2023-10-27 12:22来自:未知

文章背景:

先来解答这位网友的问题,公安机关接受报警以后,就是已经属于接受了案件。那么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也就是说报案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索要“受案回执”。

法律依据:

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当然,以上这个法规条文将在2020年9月1日以后发生变化,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修改,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而修改后的《规定》,关于“受案回执”的规定更加详细。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无论是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还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的写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也就是说,报案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后,是有权利向办案民警索要受案回执的,并凭着受案回执向办单位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不要傻傻等待结果。

那么,这个受案回执究竟是什么呢?是不是代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呢?

公安机关开具的这个受案回执,只能证明当事人曾经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也能证明公安机关接受了当事人的报案,但是它不能代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说的简单些,这个受案回执能证明公安机关接受了案件,但是是否立案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然后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法规依据:

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总结: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获知,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以后,应该及时给当事人开具受案回执,而这个受案回执可以作为当事人报案的凭证和查询案件进展的凭证。但是,公安机关给当事人开具的受案回执,不代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是否立案还需要等待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定性。


参考资料